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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3-27 16:07:39



沧州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沧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各专业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权限内,根据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位评定工作,一般由57人组成,任期5年;主席一般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处室、学院的领导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院务会审议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向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字后生效并备案。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为:

(一)审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接受和处理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

(五)提出撤销错授或者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

(六)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与评估;

(七)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学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且应在毕业当年提出申请。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两次,一般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以当批次学位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国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位申报前,取得合格(不低于60分)的自学考试《英语(二)》(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语种)成绩;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笔试成绩不低于425分;

3.入学前已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位论文(设计)文字复制比≤30%,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答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专升本学生有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高起本学生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因不及格而补考的;

(三)学位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递交学位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对申请者的条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学位论文(设计)指导阶段。

第十三条 论文评审及答辩。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经指导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设计)进行评审及答辩;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确定名单。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布和备案。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办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和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查明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缴其学士学位证书,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备案

(一)学位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在学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十八 在做出撤销学士学位决定前,学校应告知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做出撤销学士学位决定后,学校应注销其学位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士学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档案室核实,可以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于收到结论起的7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提交学术复核申请;学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对学院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申请材料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发〔2023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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