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趋势,推进教育信息化环境下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改革,充分发挥网络在线教学的特点与优势,打破教学时间、空间限制,缓解学生工学矛盾,规范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工作,确保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沧州师范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学任务管理、教学形式与过程管理、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档案管理、学年注册及毕业审核等。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障教学工作各环节正常运行,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部代表学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专业设置与建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社会需求以及学校特色,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规划与设置工作。各院系负责所设专业和课程建设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部组织专家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律和本专业教学特点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与规格、学制、毕业与学位授予要求、主要课程与实践性环节等内容。
三、教学任务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负责制定本专业学期教学任务,执行教学计划,落实理论课程及实践性环节等教学进度,推荐课程辅导教师。课程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由继续教育部负责选聘。
第九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由本校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其中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比例不低于30%。
第十条 教学点负责安排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学生学习动态与学习进度,及时发布学习预警,督促学生学习。
四、学时、学分
第十一条 高起专、专升本总学时数原则上不低于1600学时;高起本总学时数不低于3000学时。实行学分制的,以16-18学时记为一个学分。
五、教学形式与过程
第十二条 教学形式为线上教学与线下面授相结合。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一)线上教学主要包含视频学习、视频课件观看、电子教材自学、网上答疑、课后作业和测试等环节。
(二)线下面授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
第十三条 教学点应为学生提供线下作业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支持服务。继续教育部负责选聘实践课程辅导教师,负责学期末的试卷的批改及成绩登统计工作。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均须考核并给予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要立足课程特点和基本要求,将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期末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过程性考核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的评价,按照学生学习形式不同分为两类,线上学习主要依据学生学习时长、完成作业、参与答疑讨论等环节生成平时成绩。线下学习主要依据学生出勤及课堂表现、完成作业等环节由主讲教师给出平时成绩。
考试成绩评定为百分制。总评成绩构成如下表:
课程总评 成绩比例 |
线上学习 平时成绩比例 |
线下学习 平时成绩比例 |
平时 成绩 |
期末 成绩 |
视频 学习 |
完成 作业 |
答疑 讨论 |
出勤及 课堂表现 |
完成 作业 |
40% |
60% |
40% |
40% |
20% |
50% |
50% |
实践环节包括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实践成绩评定为四级记分制,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没有达到60分及以上,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七条 试卷由主讲教师统一命题,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试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由教学点和学校辅导教师负责阅卷评分。
第十八条 总评成绩以60分为及格。总评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仍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本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中对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活动的学生提出教学提醒,对连续两学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按《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考核制度。学生违反考核制度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学生补考或者重修机会。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年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部负责毕业成绩审核、成绩归档等成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由各教学点负责推荐,学校认证聘用,根据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指导学生完成。
七、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继续教育部、各院系应加强对教师教学规范、教学资源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负责自身开设专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建设,继续教育部负责指导各院系完成教学工作和教学资源建设工作。
八、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信息资料,是体现教学过程、反映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凭证和教学研究的客观依据,须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部和各教学点须有专门的档案室存放教学档案,并根据教学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九、学年注册及毕业审核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根据学校的要求缴纳学费和电子书本费,缴费完成后方可使用平台进行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制期满,校外教学点将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条件的学生提交继续教育部审核。
十、附则
第三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照《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沧州师范学院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