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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1 09:07:02

沧州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沧州师范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

二、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申报学士学位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政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 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 因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书面通知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入学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核查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四、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其中:

()高起本科学制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8年;

()专接本学制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

()专科学制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

第十二条 成人本、专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五、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需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视为旷课。

第十四条 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病假还应提供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成教管理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成教管理人员统计汇总,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成教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没有达到60分及以上,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中对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活动的学生提出教学提醒,对一学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提出预警,连续两学期不能按时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按规定取消学籍。

六、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按《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考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按学期制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成绩记载,在每一学期末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学习课程的学生予以预警。连续两个学期未按规定参加学习课程且未向学校提出合理延期申请的学生,学校依据《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在官网公示并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级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级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二十五条 总评成绩以60分为及格。总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课程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修本课程。

第二十六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年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毕业时间延后。

八、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允许转专业:

()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 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 工作、学习矛盾特别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 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

() 专科起点本科所转专业的考试科目与录取专业一致;

() 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 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 按录取专业学习形式无法坚持学习的;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 转学学生需填写《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九、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

() 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期的;

()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沧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备案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办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保留其学籍;

()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不再重复交纳学费;

() 休学学生复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而转入另一专业的,需按规定补修转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十、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 学校批准休学的;

() 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 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八条 经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予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经批准连续两学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学年开学后2月内未缴纳学费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成教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沧州师范学院官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继续教育部暂时授理)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学籍管理部门在退学通知送达学生或公告结束之日起10日内,在学信网上对其进行标注退学;

() 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沧州师范学院学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未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二、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学位证明。

十三、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干部,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撤销。

十四、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沧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沧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五、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531日起开始执行。原《沧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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